來(發)文機關:教育部體育署
主 旨: 檢送本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學會辦理「103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換補發證照申請簡章」1份,請 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」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,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,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,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,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。
二、 旨揭換補發證照之報名期限為103年9月15日,惠請轉知所屬機關(構)、單項委員會、學校及飯店旅館,請單位會員、教練、同仁、學生及教師踴躍報名參與換補發證照,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。
三、 另請各直轄市政府體育局(處)及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函轉所屬國民運動中心及轄區民間健身中心業者,應依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」,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辦理換補發證檢定,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。
四、 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,電話:(02)7734-6876。